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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志愿的重要资讯:对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

2006-12-21 17:10:09本站原创

  多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各高等学校一直非常关心、重视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教育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相继研究制定了一系列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和措施,在我国高等学校中逐步建立起了以奖学金、学生贷款、勤工助学基金、特别困难学生补助和学费减免(简称“奖、贷、助、补、减”)以及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的多元化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体系。这些资助政策和措施,对于确保每一个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保证经济困难学生安心学习、正常生活、健康成长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大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工作力度,在国务院领导的关心下,从1999年起,建立了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使经济困难的学生除可通过上述“奖、贷、助、补、减”的政策获得资助资金外,还可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其贷款利息的50%由财政予以补贴。
    对于新录取的新生,各校都有特别资助办法,保证不让一个新生因经济困难而不能报到入学。高校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办法有如下几种:


  1.奖学金。指政府、学校和社会资助机构为表彰和鼓励优秀学生而设立的奖励资金。通常奖学金的授予是出于对获奖者在学习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及其品行表现的肯定和表彰,有些奖学金的授予则是出于对获奖者某种特定的志向、经历或身份的肯定和鼓励。由于奖学金是一种资金形式的鼓励手段,所以它也属于一种学生资助方式。
    奖学金制度,是指关于奖学金设立、评定、发放等方面的制度和规定的总称。我们所说的奖学金制度,一般特指国家制定的、针对全日制在校学生设立的奖学金制度。
    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等。优秀学生奖学金及专业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评定条件为: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质优良,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2)热爱本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异者;
    (3)积极参加社会工作,体育锻炼和各种文艺活动。评定奖学金坚持品学兼优,全面发展的原则。
    定向奖学金也分一、二、三等,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确定为享受定向奖学金的学生,按所在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评定。凡享受该奖学金的学生,一律不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和专业奖学金。
    许多学校还设立了不同名义的专项奖学金,有以企业为名义的专项奖学金,也有以个人命名的专项奖学金。
   

    2.助学贷款。又分学生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
    (1)学生贷款。为帮助经济确有困难的本、专科学生解决在校期间的基本生活、学习费用而由国家向学生提供的无息贷款。学生贷款由学校负责贷款的发放、减免和回收等全部管理工作。
    学生向学校申请学生贷款的条件是:
    ①学生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不能支付学习期间的全部或部分生活费用。②奋发向上,努力学习。
    ③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
    学生申请贷款,应由本人向学校贷款审定机构提出申请,提供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的必要资料(一般包括本人书面申请、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街道或乡级以上的困难证明、担保人的担保书及其本人的现实表现等),承诺有关还贷的责任条款,提供还贷担保人。对于华侨学生申请贷款与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其他学生相同,按规定的申请、审批程序办理。
    (2)国家助学贷款。由国家指定的商业银行面向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本、专科在校学生发放,用于帮助他们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并由教育部门设立“助学贷款专户资金”给予贴息的贷款。它是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是:
    ①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②诚实可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③学习成绩较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④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⑤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并在中国工商银行储蓄所开立活期账户。⑥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3.勤工助学。高等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内的助教、助研、助管、实验室、校办产业的生产活动和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动,从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相应报酬,使经济困难学生具有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的一项资助方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要合理适当。学校可参照当地同类工种或岗位的酬劳标准,并结合学生的实际生活标准予以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同类人员的酬劳标准,也可适当提高,以充分体现资助的原则。学校按国家规定设立的“勤工助学基金”专门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中学生的劳动报酬。


    4.特别困难学生补助。国家为保证经济特别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和完成学业而给予学生的专门补助。对于那些在校月收入(包括奖学金和各种补贴)低于学生所在地区居民的平均最低生活水准线的国家任务本、专科学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硕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可以申请特别困难补助。
    对“特困生”的困难补助的标准可参照学校所在地所需的最基本的学习、生活费用标准,由学校研究确定。


    5.减免学费。国家对部分确因经济条件所限,交纳学费有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其中在校月收入(包括各种奖学金和各种补贴)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居民的平均最低生活水准线,学习和生活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学生免收全部学费;对其他一般困难的学生可适当减收部分学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由各高等学校根据本地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本校的实施办法,结合学生本人表现及经济状况,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逐一审核、研究决定,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各高等学校有权对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及其家庭的经济情况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者,除需全额补交减免的费用外,还应视情况给以必要的纪律处分。各高等院校要在招生前向社会公布其包括减免学费在内的各类资助困难学生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向社会进行宣传,解除经济困难考生及其家长的疑虑,保证合格新生按规定入校学习。

[标签:志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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