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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敬涛:愿“三同”惠泽民生更多福祉

来源:网络资源 2009-11-01 20:05:56

  摘要:都需要公共政策和制度设计的及时跟进,将这一小步的进步结结实实固化下来。否则,这种进步就可能成为一把双刃剑,一边所谓取得了社会进步,一边吊起公众的胃口,然后让民生的期待再次落空,伤及政府公信。

  10月28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三审的《侵权责任法(草案)》新增规定:城乡居民死亡赔偿“同命同价”(10月28日《中国青年报》)。无独有偶,目前,人保部正在研究制定工资支付相关法规,“同工同酬”将首次作为立法内容。(10月28日《重庆晚报》)

  也许是个巧合,加上城乡居民享有“同等选举权”,在短短两天内,这几个“同×同×”让人耳目一新。无论是“同命同价”、“同工同酬”还是“同等选举权”,都直指城乡二元的藩篱,直面一些陈旧的、不符合公平正义的公共政策。无论是事关国民待遇、社会公正等宏观主旨的意义,还是在事关国民薪酬、死亡赔偿等具体福祉上,都有着非同凡响的意义。越来越多的“同×同×”,体现了社会和时代的进步。

  但任何制度的改进,以及它在公共生活中发挥的作用,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除却社会公平、国民待遇、国民权利、人人平等等这些“务虚”的价值之外,在舆论一致叫好的同时,我们更为关心,或者说更值得追问的是:“同×同×”到底能带给百姓和民生多少看得见、摸得着的权利和实惠?或者说,这些“同×同×”在具体的实施中,有多少能够真正落到实处,真正惠泽民生,真正实现“同×同×”?

  先说“同命同价”,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今后“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诸多的定语,似乎就“话中有话”,言外之意,“同名同价”是不是只适用于“死亡人数较多”的交通、矿山事故这种“特殊情况”?要知道,在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法律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那么,在既有的城乡二元户籍结构之下,在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的司法解释之下,如何让“同命同价”适用于每一个国民?

  再说“同工同酬”,其境况更让人不乐观。众所周知,在现有的用工体制之下,有公务员,有事业编制,还有临时用工、合同工等三六九等,有雷打不动的铁饭碗,有朝不保夕的泥饭碗,编制不同、身份不同,工资待遇也不同。在这样一种现实境况之下,指望一个人保部的立法就想实现“同工同酬”,显然是有点太天真了。“同工同酬”的实现,尚有赖于人保、劳动、用工体制等各个方面的一个宏观的治道变革。“同工同酬”,在立法层面给予认可,只是第一步,一小步。

  而“同等选举权”也同样如此,可能仅仅具有象征意义。看看每年的两会,代表们大多是来自城市和各行业的社会精英,作为底层的农民等弱势群体,无论是话语权,还是参政议政的意识和空间,在目前看来还是极为有限的。“同×同×”的接连出现是一种进步。但是如何把这种进步,真正化为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的福利,这考验着公共管理者的智慧。一方面,我们不能急于求成,但在取得哪怕是一小步的进步之后,都需要公共政策和制度设计的及时跟进,将这一小步的进步结结实实固化下来。否则,这种进步就可能成为一把双刃剑,一边所谓取得了社会进步,一边吊起公众的胃口,然后让民生的期待再次落空,伤及政府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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