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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电子科技大学2013年本专科招生章程

2013-05-02 16:49:18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3]3号)及地方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代码:10595。

  第三条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广西区共建院校,是广西重点建设的高校之一,培养包括高职(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内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

  第四条学校现有三个校区,分别是桂林市金鸡岭校区、桂林市花江校区、北海市北海校区。应用型本科、高职(专科)各专业办学地点在我校北海校区。

  第五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广西区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决策学校招生工作重大事项,领导招生工作具体实施。

  第七条招生就业处为学校招生工作常设机构,负责本专科招生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执行有关招生政策、制定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宣传、编报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有关问题、对录取新生进行复查等。

  第八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录取

  第九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条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政策给予考生加分后投档。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应不超过20分。

  第十一条院校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按正常方式录取第二志愿考生。录取时充分尊重考生所填专业志愿,第一志愿专业不能满足时,将考生成绩减去分数级差(不超过5分),考虑第二志愿专业,依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考生由学校根据录取情况调剂至其他专业,不服从调剂者档案退回。(内蒙古自治区考生除外)

  第十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录取时采用分数优先,在投档成绩相同情况下,按志愿录取。

  第十三条艺术类专业(服装与服饰设计除外)以综合分为主,择优录取。综合分由投档文化分、艺术分分别折合成百分制组成,权重比为4:6,二者直接乘各自权重之和为综合分值。

  第十四条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以校考专业分为主,择优录取。报考该专业的考生,在通过各省文化分最低省控线,按校考专业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投档分或投档分减去专业级差后相同情况下,参考实际考分、相关科目成绩。

  第十六条所有专业均对学生英语水平有一定要求,外语教学相应只开设英语课程(外语类专业除外)。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应慎重考虑。

  第十七条各专业录取时对考生性别、应往届均无限制(国防生除外)。

  第十八条国防生录取按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安排全面复查。对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招生录取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室监督下进行。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2013级学生收费按广西区物价局批复标准执行。

  1、普通本科专业按学分收费

  新生报到时,艺术类专业预收13000元/人,其他专业预收5000元/人。

  2、应用本科:艺术类专业10000元/人·学年,非艺术类专业7500元/人·学年。

  3、中外交流本科:工业设计专业25000元/人·学年,其他工科各专业22000元/人·学年,其他经济、管理类各专业21000元/人·学年。国外学习期间费用执行外方标准。

  4、高职(专科):艺术类专业9000元/人·学年,广告设计与制作专业8500元/人·学年,工科类专业8000元/人·学年,经济、管理类专业7300元/人·学年,文科和其他理科专业7500元/人·学年。

  第二十三条学校学生宿舍分四人间、六人间、八人间和十人间,住宿费500—1200元/人·学年。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学校贯彻国家资助政策,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并提供国家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多种资助办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学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内容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学校网址:www.guet.edu.cn

  招生网址:http://zs.myclub2.com/

  咨询电话:0773-2290010(传真)

  举报电话:0773-2290659(传真)

  招生邮箱:zhaosheng@guet.edu.cn

  举报邮箱:jub@guet.edu.cn

  通信地址:桂林市金鸡路1号

  邮政编码:5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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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大学 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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