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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2013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13-05-21 16:56:26西安交通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适用于西安交通大学2013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学校的校名全称为西安交通大学,是教育部直属国有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全国重点综合性研究型大学,是国家“211工程”首批重点建设的七所大学之一,也是“985工程”首批重点建设的九所高校之一,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部标代码为10698,英文名称为Xi’anJiaotongUniversity。

  第三条学校位于陕西省省会西安市,分为兴庆校区(东校区,西安市咸宁西路28号)、雁塔校区(西校区,西安市朱雀大街205号)和曲江校区(西安市雁翔路99号)。

  第四条西安交通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分类,择优录取”的阳光招生原则。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西安交通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副校长、纪委书记、招生办主任等组成。

  第六条西安交通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西安交通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

  第七条西安交通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区、市)招生组;招生组负责所在地区招生宣传和高考咨询;招生组组长由招生办公室聘任。

  第八条西安交通大学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

  第九条2013年西安交通大学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综合考虑各省生源数量、质量等因素编制分省计划,重视农村地区生源,促进区域均衡,在各地区的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等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或考试院编印的《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

  第十条西安交通大学预留计划作为机动指标,主要用于录取以下考生:(1)已通过西安交通大学选拔,获得自主选拔资格、文艺特长生资格、体育特长生资格、艺术类(美术专业)和艺术类(书法学)资格且符合我校录取条件的考生;(2)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来自农村地区报考西安交通大学上线生源不平衡的问题;(3)经我校选拔,符合相关录取条件的保送生、少年班的考生;(4)少数民族预科转入学生以及录取新疆内地班和西藏内地班考生。

  第十一条2013年西安交通大学继续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定向生,主要包括:(1)定向解放军总装备部就业的国防生。报考条件、政审、面试和体检等标准,按教育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的相关规定执行;(2)定向国家边远地区、艰苦行业的重点企业就业本科生,报考条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3)定向招收国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参加全国统考的考生。

  第十二条西安交通大学部分学院继续按专业大类招生,实施以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为目标的研究型人才培养新模式。考生在进校两年后,根据学习成绩、本人志愿及学校有关规定,可在所在专业大类内选择专业方向;成绩不合格者,实行淘汰制。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西安交通大学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遵照“学校负责、地方招委会监督”的原则开展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西安交通大学按照理工类(含医学类专业)、文史类、艺术类、少数民族预科生、内地班和定向生、国防生等分类录取。

  第十五条西安交通大学根据各省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提档比例。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地区,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地区,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05%。

  第十六条对于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规定中列出的照顾和优惠对象,西安交通大学原则上按照各省级普通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但要求考生的实际高考分数不能低于当地一本线。现役军人子女或因公牺牲的烈士子女,在投档比例范围内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合格、高考投档成绩(含符合政策规定的加分)达到西安交通大学在该地区提档分数线(单科成绩应达到及格水平)的前提下,按考生实际高考成绩(不含加分)和所填的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当地专业计划人数确定专业,专业之间无分数级差。考生在实际高考总分相同时,则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成绩排序确定专业。在提档范围内,当理工类各专业已录满而医学类专业未录满时,填报医学类专业志愿的考生将优先录取到该专业,不足部分在愿意调剂的考生中按照考生分数依次录取。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如会计学、建筑学、工业设计和软件工程,只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对于数学与应用数学(试验班)和物理学(试验班)只录取报考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八条根据2013年江苏省高考录取方案,凡该省报考西安交通大学的考生,应达到以下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理工类考生,选测科目之一须为物理,且等级要求达到A以上,其它科目等级要求达到B以上;文史类考生,选测科目之一须为历史,且等级要求达到A以上,其它科目等级要求达到B以上;其它类(含自主选拔录取)考生均按江苏省规定的基本等级要求执行。在考生学业水平测试合格、投档成绩达到西安交通大学在江苏省提档分数线(单科成绩应达到及格水平)的前提下,以数学、语文、外语三门原始成绩加附加分的总分(满分为480分)排序确定录取专业。当考生的分数相同时,则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分数排序。对于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等级较高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坚持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西安交通大学考生的原则。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方接受符合条件且高考成绩不低于已投档的第一志愿考生平均分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凡将西安交通大学填写为A(第一)顺序位的考生(以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电子档案为准),在高考成绩达到西安交通大学在该地区提档分数线(单科成绩应达到及格水平)的前提下,将享受加分5分排序确定录取专业的优惠。

  第二十条对于获得西安交通大学自主选拔录取资格的考生,高考第一志愿须填报西安交通大学,若高考成绩(包括单科成绩)符合《西安交通大学2013年自主选拔录取实施方案》规定,政审和体检合格者,在高考录取时将享受加分分专业或降分录取的优惠,具体优惠等级及实施办法以《西安交通大学2013年自主选拔录取实施方案》为准。

  对于要求提前填报自主选拔录取高校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我校将与考生签订诚信考试录取协议。

  第二十一条对于通过西安交通大学文艺特长生专业测试,并与学校签订《西安交通大学招收文艺特长生协议书》的考生,学校将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对签约考生在高考录取时给予降分录取的优惠,具体录取优惠以协议书为准。

  第二十二条对于通过西安交通大学体育特长生考试,并与学校签订《西安交通大学体育特长生协议书》的考生,学校将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在高考录取时给予降分或免试录取,具体录取标准以协议书为准。

  第二十三条对于各省美术统考合格并通过西安交通大学美术类专业考试,取得《专业合格证》的考生,学校将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和《西安交通大学2013年艺术类(美术专业)招生简章》的具体要求,在高考录取时,根据计划数按校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不分文理)。对于陕西籍考生,根据计划数按省统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报考我校国防生的考生,一经录取,考生本人及其监护人须与军队、学校签订《国防生协议书》。入学后,政治复审、身体复检合格者,经批准后才能正式成为国防生。

  第二十五条西安交通大学作为承担国家“扶贫专项计划”的高校,将在全国15个省(区)定向招收贫困地区考生,专项计划实行单独志愿、单独批次、单独划线,原则上在当地一本批次最低控制线以上录取。

  第二十六条西安交通大学招收的定向就业本科生,一经录取,考生本人及其监护人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若在当地提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可在提档线下20分以内但仍须在一本线以上的考生中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第二十七条西安交通大学在陕西省实行医学类专业与其他类专业分学校代码招生。

  对于高考成绩高于我校理工类一本批次提档线但录取到医学类专业的陕西考生,在第一年内不得跨医学类学科申请调整专业,第二年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对于高考成绩低于我校理工类一本批次提档线录取到医学类专业的考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跨医学类学科调整专业。

  第二十八条西安交通大学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体检标准,无另外的特殊要求。对录取的所有新生进行入学体检,凡有弄虚作假和不符合教育部颁发的体检标准的考生,一经核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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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大学 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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