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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

2014-02-07 11:16:03广西省教育考试院

  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已经开始。为了做好2014年考生体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由各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本市卫生局制定体检工作的组织实施办法,由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

  二、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综合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三、体检项目为体检表上所列项目。所列项目是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通知》(教学司函〔2010〕22号)规定的精神而制定的。其中肝功能检查的方法为速率法(RATE)。

  四、体检医师应本着对考生负责、对招生高校负责的精神,对考生进行认真的体格检查,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如实做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按体检结论填涂要求认真填涂体检结论。严禁弄虚作假,对体检中的舞弊行为,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处理。

  五、体检结论填涂要求:裸眼视力、身高、体重等体检项目除用文字填写结果外,还需将相应的信息方框涂黑;色觉、嗅觉、是否口吃、肝功能检查等体检结论要根据结论情况将相应的信息框涂黑;其余项目用文字填写体检结果;体检医院或体检站意见栏可填写“以上各项体检结论属实”,总检医师签字,体检医院或体检站盖章。

  六、结论告知。各市、县招生办(考试院)应制定告知考生本人体检结论的办法。检查前,提醒考生注意在体检过程中体检医生对本人各项体检结论或意见;所有项目检查完毕且结论明确后,应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由考生阅知本人体检结果并签字确认,严禁修改体检表信息,违者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考生还可于4月30日后在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上查询本人的体检结果,该结果可作为填报志愿的参考。考生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签字确认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考生本人承担。

  七、终检医院和复检申请。

  (一)终检医院: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指定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为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并指定部门负责此项工作。

  (二)复检申请: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考生可以提出复检申请。申请复检的考生必须按时到当地招生办领取并填写《体检复检申请表》。填写后交当地招生办,招生办在《体检复检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公章后汇总至各地级市考试院(招生办),各地级市考试院(招生办)于2014年4月15日前将《体检复检申请表》上交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经批准后考生持本人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到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复检,复检时间安排在4月中下旬进行,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须于2014年4月30日前将《体检复检申请表》结论填写后汇总并移交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考生复检费用自理。

  (三)转氨酶不正常的判定及处理。

  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的说明,转氨酶超过参考值上限指标2倍以上(含2倍),应当进行B超复查。需复查的考生应领取《体检复检申请表》,并按(二)的工作程序填报参加体检复检。

  附件: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2.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

  3.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

  4.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

  5.二0一四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格检查表

  6.体检复检申请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2013年11月15日

[标签: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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