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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2015招生章程

2015-06-23 13:50:58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

  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

  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二○一五年三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

  第三条  学校代码:13680

  第四条  学校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狄寨路57号

  第五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六条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七条  主管部门:陕西省教育厅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制定我院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我院招生委员会参与编制学院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录取规则,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招生考试

  第十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

  第十一条  根据我院专业培养要求和教学安排,学生入学后的外语课全部为英语。参加全国统考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入学后需要重新修读英语,请慎重报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我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三条  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实行平行志愿录取或顺序志愿录取。凡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若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志愿不满,可接受征集志愿考生。凡实行顺序志愿录取的省份,若第一志愿未满,则接受第二志愿考生,依次类推。

  第十四条  专业录取规则:按调档比例进档的考生,我院依照考生专业志愿第一志愿优先,第二志愿以后视为平行志愿的规则安排专业,无专业分数级差。总分相同时,按照语文、数学、文(理)科综合、外语的单科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五条  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在调阅档案时,按照国家照顾政策加分后的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系统自动分配调剂到其它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录取过程中,如报考各专业人数不平衡,依据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相关制度,我院可对各专业之间的招生计划做出适当的调整。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规定投档比例下报考我院上线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十八条  体检要求严格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在专业课和文化课成绩均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最低控制线的前提下,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分数相同时再以专业课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江苏省考生录取规则:采用先分数后等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江苏省考生凡选测科目CC、必测科目4C、综合素质评价和技术科目合格以上者,均可报考我院。

第五章 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完成学业后,成绩合格者,由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以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名称具印。

  第二十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将进行德、智、体全面复查,发现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落实单位后,根据国家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规定,颁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享受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同等待遇。

  第二十五条  各专业均按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如下:

  国际经济与贸易、财政学、金融学、广播电视学、广告学、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管理、行政管理、公共事业管理专业10000元/学年·人。

  英语、统计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程管理专业12000元/学年·人。

  环境设计专业15000元/学年·人。

  住宿费1100元/学年·人。

  2015年新增经济统计学专业收费标准待定。

  以上各项收费标准仅供参考,缴费时按陕西省物价部门最终审批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9—62976824、83480158、83480196(招生办公室)

  通信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狄寨路57号

  邮政编码: 710038

  网    址: www.xcxz.com.cn

  电子邮箱:xcxzzsb@sina.com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标签: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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