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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学院2016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2016-05-03 10:38:35济宁学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济宁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2016年度济宁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济宁学院招生录取工作贯彻执行德智体全面衡量,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录取工作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进行,由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六条学校全称及代码:济宁学院,10454。

  第七条学校地址及邮政编码:山东省曲阜市杏坛路1号,273155。

  第八条学校办学类型及层次: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九条学校沿革及批准时间:学校前身为济宁师范专科学校。2007年3月,教育部正式批准设立济宁学院。

  第十条基本办学条件:

  校舍、图书、教学仪器设备。济宁学院占地1613亩,校舍建筑面积52.56万平方米,现有图书163.44万册,电子图书4236GB。教学仪器设备值9065.93万元。多媒体教室195个,17330座;语音教室26个,1756座;教学用计算机3921台。现有各类实验(实训)室192个,建有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3个,省级高校重点实验室2个。

  师资队伍。学校现有教职工1131人,专任教师864人,教授53人,副教授279人;博士58人,硕士495人。专任教师中山东省教学名师6人,兼职博士研究生导师2人、硕士研究生导师5人。聘请6名外籍教师长期任教。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教学团队、心理学教学团队、教育学教学团队被评为省级教学团队。

  专业设置。学校设有13个系,20个教学单位,39个本科专业、36个专科专业,2016年拟招生专业见附表,实际招生专业以上级批复为准。8个专业被评为省级特色专业。24门课程被评为省级精品课程。

  在校生人数。现有全日制普通在校生16930人,其中本科生9514人,专科生7416人。

  办学理念。学校坚持“学生为本,质量立校,科学发展,服务社会”的办学理念,注重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不断深化教学改革,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高。

  办学特色。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学校注重培育、凝练办学特色:弘扬儒家文化,引领济宁基础教育。济宁学院坐落于儒家文化发祥地,浸润、研习、传承儒家文化享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学校通过校园文化建设、开设孔孟之乡地域文化课程、开展形式多样的儒家文化主题文体活动、强化儒家文化学科建设等途径,努力加强儒家文化校园建设,让师生时时感悟儒家文化,自觉践行儒家文化。教师教育是学校的传统、优势学科专业,学校通过整合教师教育资源,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深化教师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已发展成为基础教育改革的研究中心、实践中心、师资培养培训中心。

  办学成就。学校明确了“应用型、地方性、开放式、国际化”的办学定位,确立了建设特色鲜明的应用科技大学的发展目标,确立了“335”发展战略,明确了“聚人心、接地气、强筋骨、出动力、谋发展”的工作思路和“错位发展、特色发展、创新发展”的发展策略,提出并实施了促进内涵发展的“3373”工程,制定了《济宁学院章程》《济宁学院工作规则》,出台了《中共济宁学院委员会关于深化学校综合改革的意见》《济宁学院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取得丰硕成果。现有省重点学科2个,省重点实验室1个,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省教师教育教学基地1个,省特色专业8个,省卓越人才培养计划试点专业2个,省精品课程24门,省教学团队3个;“十二五”以来,共获得22项国家级科研项目,78项省部级科研项目,155项市厅级科研项目,获12项横向科研课题;获125项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人获山东省青年科技奖;共发表论文1759篇,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683篇,被SCI、EI、ISTP、SSCI收录374篇;出版著作99部;授权职务发明专利89项。

  学校重视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与美国密苏里大学、英国卡迪夫城市大学、法国蓬图瓦兹大学、韩国平泽大学等国外10余所高校建立了校际合作关系,2013年开始招收外国留学生。

  办学65年来,学校秉承“博学笃志、择善敦行”的校训,形成了“至诚至朴、求是求新”的校风、“诲人不倦、敦品励行”的教风和“学而不厌、切问近思”的学风,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声誉稳步提高,先后获得省文明单位、省高校德育工作优秀单位、省教学管理工作先进集体、省校企合作先进单位、省大学生社会实践先进单位等多项荣誉和奖励。

  第三章招生录取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济宁学院成立由校长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济宁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录取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宣传及录取工作。

  第十三条济宁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济宁学院2016年招生范围、普通本、专科招生计划以上级批复为准。

  第十五条招生条件:按照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五章录取

  第十六条外语语种要求:英语及英语教育专业外语语种限定英语,其他专业不限。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俄语。

  第十七条男女比例: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八条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外语口试要求:英语及英语教育专业要求口试合格。

  第二十条提档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院(办)有关规定比例提档。

  第二十一条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结合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一)音乐学、舞蹈学、舞蹈表演、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美术学等本科专业、美术教育、环境艺术设计等专科专业、体育教育专业(含本、专科)进档考生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高考专业成绩平行时,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者),根据考生综合评价信息和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安排相应专业。

  (二)数字媒体艺术(本科)、运动康复(本科)、音乐教育(专科)进档考生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高考文化成绩平行时,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根据考生综合评价信息和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安排相应专业。

  (三)普文、普理类进档考生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结合考生综合评价信息和专业志愿录取,根据专业志愿、总分、相关科目成绩安排专业。对于投档分相同的考生,若所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从其规定;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科依次按语文、文科综合、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理科依次按数学、理科综合、外语、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成绩高者位次在前。

  (四)春季高考进档考生按照专业类别根据考生的投档分从高到低录取,若投档分相同,专业技能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如果专业技能考试再相同,依次按专业知识、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成绩高者位次在前。

  (五)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录取规则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六)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七)考生报考志愿均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可从服从调剂的考生中进行调剂,对未报我校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八)在确定录取资格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无单科成绩要求。

  第六章其它

  第二十二条修业年限:本科专业标准修业年限为4年,专科专业为3年。

  第二十三条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经教育厅审核,本科毕业生颁发济宁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标准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专科毕业生颁发济宁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四条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学费标准具体如下:文史类(含外语类)专业:4000元/生/年;理工类、体育类、经济学、管理学类专业:45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8000元/生/年;春季高考文史类专业:4800元/生/年;春季高考理工类专业:5000元/生/年;校企合作专业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收取。

  根据不同的住宿条件,住宿费为每生每学年800-1200元。

  第二十五条资助政策:学校设有资助管理中心,对家庭相对贫困的学生建立了“以助学贷款为主要形式,以奖助学金为激励方式,以勤工助学为重要措施,以临时困难补助为有效补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长效服务机制。

  学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字[2014]25号)以及其它一系列文件精神,制订了《济宁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济宁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济宁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济宁学院助学金评审办法》《济宁学院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办法》《济宁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各项文件。

  第二十六条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学习时间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每年按10个月计算。

  第二十七条新生入学资格审查:新生入校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录取结果公布:每一批次录取工作结束后,录取结果及时通过济宁学院网站(http://zs.jnxy.edu.cn/)公布。学校招生咨询电话:0537—3196696、4670666;学校招生监督电话3196319。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济宁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济宁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或未尽事宜,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济宁学院负责解释。

  注:此招生章程已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详细内容可登录山东省教育厅网站(http://www.sdedu.gov.cn/)或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网站(http://gaokao.chsi.com.cn/)查询。

[标签:高考政策 招生政策 2016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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