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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医科大学临床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2016-05-16 16:10:45河北医科大学临床学院

  一、学校名称:河北医科大学临床学院学校代码:13415

  二、学校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309号

  三、办学层次:本科

  四、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五、学历证书:学生学业期满且成绩合格者,由河北医科大学临床学院颁发经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校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河北医科大学临床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六、学费及招生计划

  1.学费:10000元/年住宿费标准:800元/年

  2.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区、市)招生考试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为准。按教育部规定,我校预留计划数量为本科招生规模的1%,该计划用于调节各省(区、市)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在录取时严格按录取原则执行。

  七、录取原则

  1.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2.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均可填报我校。

  3.根据在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确定适当的调档比例,调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之间。

  4.院校录取: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各省份平行志愿投档原则录取。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严格按照考生报考院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不设院校志愿级差。

  5.专业录取: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进行专业录取,如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在高考成绩总分(含加分)相同的条件下,依次比对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若单科成绩均相同,则全部投档。(生源地为内蒙古自治区的进档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6.对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按照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规定由河北医科大学临床学院审批后录取。

  7.招生体检标准遵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作如下补充: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我校不予录取。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二条列出的色盲、色弱者,我校不予录取。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三条列出的任何一眼视力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或一眼失明);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者(或一耳全聋);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我校不予录取。

  8.学生在学期间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只招收英语考生,无外语口试。护理学专业身高要求:女生1.55米以上、男生1.60米以上。

  9.为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和信誉,坚决杜绝冒名顶替和其他舞弊考生入学。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健康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不合格者,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八、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311-86266317

  招生办网址:http://zsb.hebmu.edu.cn(各省录取结束后,招生办公室将及时通过此网站公布录取结果,最终结果以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公布为准)

  招生办电子信箱:ydzsb@hebmu.edu.cn
 

[标签:2016招生章程 招生简章 高校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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