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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2016-06-06 11:08:40重庆机电职业术学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要求,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录取政策与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我院2016年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院是2003年4月16日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渝府[2003]104号)、国家教育部备案(教发函[2003]145号)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普通职业技术学院,2015年4月,根据国企改革的政策,经教育部同意,转为由市教委主管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民办普通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全称: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院代码:12607


  第三条 办学地点:重庆市璧山区璧青北路1001号


  第四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五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六条  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七条  办学条件


  学院位于重庆西部新区的中心璧山,占地904亩,建筑面积约22万余平方米,固定资产近8亿元。学院拥有一流的设备、设施和专业技术支持,汽车、机电类实验室在同类院校中处于领先地位。实训中心即第一、第二实训中心,含实验大楼17000平方米、实训厂房27000平方米,建有30个校内实验实训室,其中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和建筑工程技术三个校内实训基地获中央财政支持;第三实训中心虚拟仿真教学实训中心教学面积2000平方米;此外还建有70个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施设备总值近6000万元(不含用于学生实习的校办产业设备),纸质图书近60万册。学生宿舍、生活服务、体育场所一应俱全,校园布局合理,环境优美,气势恢宏。


  学院现有机械工程、自动化工程、车辆工程、建筑工程、工商管理、电子信息工程、艺术设计、国际职业教育学院8个教学院系,今年招生专业38个,在校学生近8000人;学院师资雄厚,结构合理,由6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教授领航师资团队领衔446名专任教师,其中教授、副教授147人,双师素质教师296人;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硕士学位者占比33.15%。学院建有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牌的“重庆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授予的“重庆市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授予的重庆市建设行业双证制院校,以及重庆市工商局发文批准的“微型企业创业定点培训基地”、“微型企业创业服务指导站”和“微型企业创业孵化园”。


  第八条  招生计划


  2016年面向全国,在重庆、四川、甘肃、陕西、海南、内蒙古、贵州、山西、安徽、河南共10个省、市招生,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考信息及相关说明。


  第九条  录取规则及体检要求


  1.按教育部要求及相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制定的招生录取政策和确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对投档考生进行德、智、体等综合素质全面审核,择优录取。


  2.根据批次不同,按各省市规定对考生实行顺序志愿或平行志愿的投档规则。


  3.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原则上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进行录取,无分数级差。如专业计划满额在相近专业调配。


  4.对加降分投挡后达到我院在该省(直辖市、自治区)调档线的考生,录取时按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生政策执行。


  5.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无加试科目,不限考生所学外语语种,进校后公共外语统一为英语。


  6.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关于做好重庆市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渝招委发[2016]1号)规定执行。


  7.艺术(美术)类考生专业和文化成绩分别达到考生所在省控制分数线,原则上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要求必须以综合成绩进行录取的,则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8.在内蒙古的招生录取规则原则上按照“志愿清”执行。


  9.招收定向培养直招士官,政审、体检、面试按《关于做好2016年定向培养士官试点工作的通知》(军动[2016]2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收费标准


  1.学费:我院严格按重庆市教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确定收费标准。文理科各专业8000-11000元/年·生之间;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渝价【2005】487号文件)的规定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2.住宿费:收费标准为1000元/年·生,空调使用费:200元/年·生。


  第十一条  奖助学金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院长奖学金、综合素质优秀学生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技能大赛和艺体比赛奖学金以及大江、星源等企业奖学金和慈善总会社会助学金等不同类型的奖励资助项目,并为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开辟“绿色通道”,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二条  学历证书颁发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三条  我院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我院招生部门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院概不负责。


  第十四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地址1:重庆市璧山区璧青北路1001号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学院A区


  咨询电话1:023-41586181


  咨询地址2: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161号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学院B区


  咨询电话2:023-68671911、68671940


  学院网址: www.cqevi.net.cn


  学院邮箱: jd12607@126.com 

[标签:大学招生简章 招生简章 2016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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