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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医药大学2016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16-12-12 14:36:24湖北中医药大学

  

  湖北中医药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湖北中医药大学,国标代码为10507。

  第三条 学校设有黄家湖校区(武汉市洪山区黄家湖西路1号)和昙华林校区(武汉市武昌区昙华林特1号)。

  第四条 学校办学类型为国家公办普通高等院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招委会),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全面领导学校招生工作,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学校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学校招生重大事项。

  第六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委会下设的常设机构,代表学校招委会行使职权,处理学校招生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学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工作,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下简称分省分专业计划),组织和实施招生宣传,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对录取的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公开学校招生信息,开展招生考试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创新。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全面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率以及在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等,按照湖北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分配。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经学校招委会审核同意后,报湖北省教育厅批准。学校招生办公室将湖北省教育厅批准后的分省分专业计划按要求寄送到各省(区、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我校在各省(区、市)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原则,主要安排在报考我校人数较多且预投档分数较高的省(区、市)。

  第四章 录取要求

  第十一条 学校各专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限,护理学专业只招有专业志愿的男生。

  第十二条 往届生录取依照各省(区、市)招生文件的有关规定,学校在录取时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三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商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其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学生录取后外语均以英语安排教学。

  第十四条 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文件执行,考生须签订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协议后学校予以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将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标准执行。鉴于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性,躯干和肢体残疾考生慎报我校医药类专业。考生患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所有专业不予录取;考生患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二条中第1项、第2项、第3项,考生患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三条中第5项、第6项、第7项、第9项中列出相关疾病,医药类专业不予录取。学校将在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如有上述身体缺陷的考生,学校将按照规定,取消其学籍,或经考生本人同意将其转入非医学类专业就读。

  第十六条 考生电子档案中体检结果如有异议,学校将及时通知湖北省的考生在学校指定的湖北省三级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医疗单位进行复检,外省的考生在生源省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医疗单位进行复检。如考生不能按时间和要求进行复检或复检不合格,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依照有关规定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按公布的招生计划录取,具体招生计划见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专刊。

  第十九条 学校在调档时,认可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但同一考生如有多项政策加分,只能认可最高的一项分值,且分值不得超过20分,并按加分后的成绩进行专业安排。

  第二十条 学校在招生录取时,调档比例按生源所在省(区、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专业安排时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和专业志愿顺序,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考生所在省份有特殊规定,则按照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录取。考生所填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在考生专业志愿服从调剂的前提下,将调剂到未额满专业录取,若不服从调剂作退档处理;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未明确表示是否服从专业调剂的,视为服从专业调剂;所有专业志愿为空时,视为考生认可我校当年有招生计划的任一专业,将调剂到未额满专业。投档分数相同时,考生实际高考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实际高考文化成绩也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理工类为数学+综合,文史类为语文+综合。

  第二十二条 护理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招收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当填报该专业志愿生源不足时,可在投档线下降分投档,从高分至低分录取,直至批次线。

  第二十三条 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我校不予录取。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新生须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报到日之前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以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为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书本费、各种证件(卡)工本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湖北省物价部门最新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湖北省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资助和帮扶,并积极做好资助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高水平运动员等特殊类型招生,依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办有关规定和学校特殊类型招生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其原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湖北中医药大学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按照《湖北中医药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我校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或相应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黄家湖西路1号

  邮政编码:430065

  咨询电话:027-68890297 027-68890299

  传真:027-68890050

  招生网址:/zs/

  电子邮件:zsb@hbtcm.edu.cn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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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湖北中医药大学 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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