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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2017年招生章程

2017-05-16 15:30:42温州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温州大学2017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行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广大考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温州大学

  第五条 学校国家代码:10351

  第六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颁发证书:我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温州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规定者,颁发温州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办学地点:浙江省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第十条 学校教务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批次及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计划面向全国21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及录取批次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当地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浙江省以考生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选考科目要求为前提,按照专业平行志愿录取,调档比例为100%。其余省(市、自治区)根据生源具体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传统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四条 进档考生确定录取专业(类)时,浙江省考生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其他省份进档考生,学校根据“志愿优先、遵循分数”的原则,按专业志愿先后,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录取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录取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以此类推。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至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专业(类)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优先录取实考分高的考生。投档成绩与实考分均相同时,按照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政策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同批次投档结束后,如仍有部分专业未满额,则按照当地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外语公共课语种为英语。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专业培养要求,对部分招生专业(类)设定高考单科成绩要求。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浙江省考生原则上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外省考生原则上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50分,体育特招生英语单科成绩要求可适当降低。以上成绩均按单科满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普通高考实际单科满分等比例换算。

  第十九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 学校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一条 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其中明确“学校可以不予以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学校原则上按不录取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特别设立新生奖学金,鼓励优秀考生报考。报考并录取到我校的浙江省普通类考生中,高考成绩位居浙江省前500名(含),可获奖学金人民币50万元;位居浙江省501-1000名(含),可获奖学金人民币30万元;位居浙江省1001-2000名(含),可获奖学金人民币10万元;位居浙江省2001-5000名(含),可获奖学金人民币5万元。

  第二十三条 艺术类、体育类、体育特招生、地方专项、三位一体、专升本、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试点等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该类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录取过程中,学校将根据生源情况和专业容量酌情调整专业计划。专业计划的调整方案由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提出,经学校分管领导同意,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学校制定较为灵活的转专业制度,以满足学生对专业学习的自主选择权。

  第五章  入学复查、收费和奖助学制度

  第二十六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我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具体实施按学校学分制收费办法执行。学校与台湾中华大学合作举办的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学费为24000元/生·年。每学年初,各专业(类)学费按浙江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进行预收。新生入学时,按专业类招收的本科生统一按照专业类中学费标准较低的专业收取费用,分专业后按所学专业规定的学费标准执行。每学年结束时,根据所注册专业及实际修读的学分数结算。

  第二十八条 学校现有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各类专项奖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主要有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团体或个人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罗山展翅计划(技能考证帮扶)、困难补助(包括临时困难补助、生活专项补助等)、绿色通道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新生录取结果通过温州大学招生网向社会和考生公布。

  第三十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传真):0577-86680800

  纪检监察部门申诉举报电话:0577-86598028

  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

  邮政编码:325035

  E-mail地址:zs@wzu.edu.cn

  学校主页网址:www.wzu.edu.cn

  学校招生网网址:zs.wzu.edu.cn

  招生咨询QQ群:552726596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温州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标签:招生简章 2017年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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