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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2017-06-15 14:57:47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

  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校基本情况

  学校全称: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

  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批准成立时间和批准单位: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是2001年6月经教育部批准成立,2003年按照教育部8号文件要求,报经教育部批准为全日制普通本科层次的独立学院(教发函[2003]541号)。

  办学性质和层次:全日制普通民办本科院校

  学校代码:13590

  办学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龙州湾尚文大道906号

  邮政编码:401320

  学校网址:http://www.cqrz.edu.cn

  邮箱:zsjy@cqrz.edu.cn

  招办电话:023-88968679(传真),88968678

  基本办学条件:学院现有教职工598人,其中专任教师488人。占地面积约674.4亩,校舍建筑面积约28.5万平方米,教学、科研设备总值2427万元。

  第二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授予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学士学位。

  第三条  招生计划:详见各省(市、自治区)招考信息报上所公布的计划数。我校2017年金融学、保险学、投资学、信用管理4个普通本科专业按金融学大类进行招生,进校后按学校专业分流方案规定进行专业分流,详情请登陆我校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四条  录取规则:学校按照教育部及相应省(市、自治区)招考管理部门的规定,遵循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录取新生。学校录取时,对应、往届考生一视同仁,各专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限。

  1. 实行顺序志愿的省(市、区),按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录取非第一志愿上线考生,直至计划完成;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区),对进档考生,学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录取不满额,则再次征集志愿。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我校在江苏省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的等级要求是:CC(选测科目)4C(必测科目)1合格(技术科目),进档后排序规则是:“先分数后等级”。

  2.严格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办制定的招生政策,在确定录取时,承认各省(市、区)招办符合国家政策的加分、降分。考生的专业录取按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部分实行志愿清的省(市、区),实行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按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该专业录取不满额,则从填有愿意服从专业调配志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3.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我校预留本科招生计划主要用于调节生源地线上生源不平衡问题,预留计划数占总计划的1%。

  第五条  各专业外语语种不限,但学校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

  第六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详见当地省(市、自治区)招考管理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专刊。

  第七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新生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者视其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在校期间,一旦发现并查实高考录取弄虚作假的学生,学校将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文件执行,以重庆市物价局核定价格为准并挂学校官网公示。学费根据专业不同有:13500元/年·生、14000元/年·生、14500元/年·生、15000元/年·生。资料费500元/年·生(属于代收费,据实收取,学生毕业时统一结算,多退少补)。住宿由学院统一安排。住宿费标准:1500元/年·生。

  第九条  退费办法: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计退剩余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条  为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和顺利完成学业,学校设有科研奖学金、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和各种单项奖学金;根据国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有关规定,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可通过评比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可通过申请评议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按照生源地属地原则申请助学贷款;学校也为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一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代理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批准执行,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标签:高校招生简章 高校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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