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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理工职业学院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2018-07-05 10:59:31广东理工职业学院

  广东理工职业学院

  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制定工作的通知》(粤教考函﹝2017﹞50号)有关精神及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东理工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3919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下塘西路1号,邮政编码:510091

  中山校区:广东省中山市五桂山区丹桂路3号,邮政编码:528458

  南海校区1: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新三路2号,邮政编码:528200

  南海校区2: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夏南路13号,邮政编码:5282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学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广东理工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与合作办学处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组成的招生工作监督、信访小组,主要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和对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的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社会对人才的实际需求,结合学校招生与就业基本情况,结合各专业建设基本情况,制订招生计划,并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学校在广东省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批次及“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批次。外省录取批次根据各省文件要求而定。

  第十六条 学校物联网应用技术专业与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物联网工程专业联合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应用型人才培养试点项目。学生在学校完成三年高职学段学习后各项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获得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毕业证书。通过转段选拔考核的学生进入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物联网工程专业学习两年,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为前提下,制订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进行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经省招生办公室批准,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广东省,报考普通高考、“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文科类、理科类的高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普通高考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二十二条  报考普通高考、“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 的考生,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依据考生排位,考生排位靠前者优先录取。“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生专业分档时须符合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报考普通高考、“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 、“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的考生,当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和排位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有剩余计划的专业录取,如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普通高考美术类专业录取时,在高考文化成绩和省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高考文化成绩、术科统考成绩按比例合成总分,成绩合成公式=(高考文化成绩/750×0.4)+(术科统考成绩/300×0.6),按合成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合成总分相同时,依据考生排位,考生排位靠前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五条  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  对省招生办公室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室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先录取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以录取。

  第二十八条  工业设计、模具设计与制造、机电一体化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机械制造与自动化、工业机器人技术、无人机应用技术、产品艺术设计、动漫制作技术、数字媒体应用技术、游戏设计等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视力有要求,请色盲、色弱考生慎重报考。

  应用英语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身高有要求,请男性身高1.65米以下、女性身高1.55米以下的考生慎重报考;酒店管理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身高有要求,请男性身高1.60米以下、女性身高1.50米以下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生学费按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文科类专业学费 525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学费 10000元/生·年;其他类专业学费641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15900元/生·年;住宿费:每生每学年750-1700元。

  第八章  资助政策

  第三十一条  我校在籍学生享受各类奖助学资助项目。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奖学金、勤工助学等学生资助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监督部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联系人:李老师

  电话:020-83573870

  传真:020-83493160

  电子邮箱: jcc@gdrtvu.edu.cn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0-83505073

  传真:020-83493126

  联系人:周老师

  电子邮箱:zsb@gdrtv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dpi.edu.cn

  招生网址:http://www.gdpi.edu.cn/zjb/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适用于学校2018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授权学校招生与合作办学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标签:高校招生简章 高校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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