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音乐学院2019年本科招生章程
2019-05-16 16:03:39阳光高考
西安音乐学院2019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及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西安音乐学院,英文译名:Xi`an conservatory of music
第三条 西安音乐学院坐落在世界历史文化名城西安,校址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长安中路108号。学校隶属陕西省教育厅,是一所培养音乐舞蹈艺术专门人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独立设置的音乐专业院校之一,为西北地区一所独立建制的高等音乐学府。学校创建于1949年,其前身为贺龙元帅担任校长的“西北军政大学艺术学院”,1956年更名为“西安音乐专科学校”,1960年升格为“西安音乐学院”,1980恢复“西安音乐学院”建制。
第四条 本校办学类型为艺术类,未设分院、分校,也未设校外教学点,所招录的学生全部为本科层次。
第五条 西安音乐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设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研究和制定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和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西安音乐学院招生就业处是学校具体负责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八条 西安音乐学院纪委设立纪检监察办公室,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投诉电话:029-88667023。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2019年学校计划面向全国招生950名。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课考试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文化课统考,各专业文、理兼收,外语语种不限,男、女录取比例不限。
第十一条 音乐学、录音艺术、艺术与科技专业基本乐科成绩按比例计入专业总分。音乐类其它专业均需参加基本乐科考试并设合格分数线。
第十二条 文化课、专业课、基本乐科分数分别达到规定合格线,依据专业成绩、文化课成绩按比例折合成综合成绩,按照专业、省份由高到低依次录取,按招生计划录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