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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金融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2019-05-25 16:16:42阳光高考

哈尔滨金融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为哈尔滨金融学院,学院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电碳路65号。本科学制为四年,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哈尔滨金融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国家和学院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哈尔滨金融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学院是国家公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院作为金融特色鲜明的应用型本科院校,立足本省,面向全国,以本科教育为主,并有成人教育等办学形式。2019年本科招生专业21个: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信用管理、金融工程、经济学、会计学、审计学、资产评估、电子商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财务管理、市场营销、公共事业管理、税收学、人力资源管理、保险学、投资学、商务英语、劳动与社会保障、知识产权。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哈尔滨金融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七条   招生工作全程接受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招生政策,全面实施“阳光工程”。

  第八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院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编制、报送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编印并寄发招生简章,拟定学院招生录取原则;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做好各种形式的咨询接待工作;

  5.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负责录取信息发布、材料归档及年度招生录取工作的分析、汇总;

  7.完成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九条  哈尔滨金融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黑龙江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施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相关规定,哈尔滨金融学院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编制和报送学校分省(市、区)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分配专业(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分配专业),即按高分到低分排序后,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剂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做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学院承认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加分政策,考生在专业分配上按加分后成绩排序。对于同等分数、志愿的考生,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件要求,对考生的单科成绩进行排序检索。

  第十三条   学院各专业录取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各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标签:2019招生简章 高校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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