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财经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2019-05-25 16:26:58阳光高考
黑龙江财经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更好地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全称黑龙江财经学院,学院代码13298。黑龙江财经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民办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三条:学生学业期满,颁发经国家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黑龙江财经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同时颁发黑龙江财经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校址位于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1230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院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招生领导小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院发展规划拟定招生规模、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决定学院招生重大事宜。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学院招生处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学院招生工作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及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2、制定本院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
3、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学院情况和录取原则,不做误导考生和家长的宣传及承诺。
5、做好各招生省份的网上录取工作。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并负责处理录取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依据上级有关文件和《黑龙江财经学院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细则》的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并接受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认真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
第九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据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录取方式进行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