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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商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2019-05-25 16:28:01阳光高考

黑龙江工商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黑龙江工商学院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黑龙江工商学院。

  第五条      学校国标代码:13300。

  第六条      办学性质: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七条  主管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八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九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十条  办学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群英街33号。

  第十一条  咨询电话:0451-56890198  0451-56890199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社会需要和生源情况,面向全国制定2019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批复的招生专业、人数,在要求的时间内提交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和黑龙江工商学院招生就业处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考生。

  第十五条  投档比例按照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招生录取时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顺序依次录取。对于报考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计划未满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对于同等分数、相同志愿的考生,按照各省招办投档排序分进行排序(如果没有投档排序分,则文科考生按照语文、外语、综合的顺序,理科考生按照数学、外语、综合的顺序排序)。

  第十七条  学校原则上认可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招生主管部门有关照顾和优先录取政策,加分仅在考生投档时有效,专业分配时按文化课成绩排序。

  第十八条  学校招生不限男女比例,所有专业均招英语考生为主。

  第十九条  体检要求: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新生入学后学校将统一组织体检复查,对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根据教育部及本章程有关规定,对思想品德不合格或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在招生录取时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报考我校并符合入学条件的考生,经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录取后,我校即发给录取通知书。

 

[标签:高校招生简章 2019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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