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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二〇一九年招生章程

2019-05-25 17:05:02阳光高考

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二〇一九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认真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正、公平、公开、诚信招生原则,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民办普通本科高校。学校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同时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学校的全称为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校址设在哈尔滨市哈尔滨新区(松北区)学院路时代大街158号,邮编:150025;学校的国标代号为13301。

  第四条   根据省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的发展规划,学校定位为以工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应用型本科院校。主要面向黑龙江省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涉外企业培养应用型高素质创新创业专门人才。学校在国家计划内面向全国统一招生。

  第五条   学校坚持公益性办学方向,实行专家办学、教授治教,把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培养既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又有较强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作为办学宗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主任,主管副校长任副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为成员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学校招生工作总体部署、招生计划的确定及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学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学校的招生监察工作,并受理考生及家长的举报,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专业和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合理设置与调整专业,按照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等教育发展计划,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十条   学校面向全国在国家计划内统一招生,其中机械类(含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机械电子工程专业)、计算机类(含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软件工程专业)、电子信息类(含电子信息工程专业、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外国语言文学类(含朝鲜语专业、日语专业)专业实行按类招生,考生按大类进行志愿填报,入学后第一年打通培养,统一学习基础课,第一学年末根据自己的能力及兴趣爱好,在大类内自主选择主修专业,第二年后按照新确定的专业进行分流培养(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学生入学后按自己的能力及兴趣爱好自主确定专业后进行分流培养)。年度招生计划及招生专业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标签:2019招生简章 高校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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