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热门城市 | 全国 北京 上海 广东

华北地区 |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东北地区 |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华东地区 |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华中地区 | 河南 湖北 湖南

西南地区 |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西北地区 |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华南地区 | 广东 广西 海南

  • 微 信
    高考

    关注高考网公众号

    (www_gaokao_com)
    了解更多高考资讯

首页 > 河北高考 > 河北高考信息 > 2019河北省高考考场规则(2)

2019河北省高考考场规则(2)

2019-05-31 16:08:50河北省教育考试院

  典型案例
 

  1.违纪行为勿忽视

  案例回放:某省高考学生小林在数学科目开考前,看到一道题自己复习时做过,便高兴地拿起笔就在试卷上开始答题,被监考老师发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令”)第二章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被认定为考试违纪。

  纵深解读:在高考考场上,根据《考场规则》,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笔。否则,就视为违纪,将受到取消该考试科目成绩的处罚。令人惋惜的是,有许多同学犯下如此错误并非有意为之,而是一时大意造成的。但无论是否主观意愿,只要违背规定,就会受到相应处罚。

  除此之外,“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等行为也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2.携带手表进入考场为违纪

 

  案例回放:平时考试中,小刘习惯携带手表进入考场,以便于把握考试时间。高考前老师多次告诫同学们,不能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和计时用表进入考场,但他却认为手表不是电子表是机械表,应该没问题。6月7日上午,语文科目考试进考场时,小刘将手表偷偷带进了考场。在考试期间,他拿出表看了一下时间,被监考老师发现。

  根据“33号令”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纵深解读:根据规定,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手表)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视为违纪。为了防范高科技作弊,我省各考场均配备无声挂钟供考生掌握考试时间作参考。《考场规则》第三条明确规定:除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透明文具袋等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考试用品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带入考场。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认定为作弊



  案例回放:随着英语科目考试结束信号响起,所有考生就此停笔,然而一考生的英语答题卡还是一片空白。这时,该考生迅速移步到邻桌,去拿邻桌考生的答题卡。邻桌考生虽然开始使劲按住答题卡不放,但担心撕坏答题卡,只好放手让该考生拿去抄袭。考生这一行为被监考老师发现,按规定以作弊处理。

  根据“33号令”第二章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被认定为作弊。

  纵深解读:个别考生心存侥幸,铤而走险,置考风考纪于不顾,想在考场上“灵活发挥”,有的甚至强制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这种想以胁迫的手段达到不劳而获的恶举,当然要严处。

  4.携带手机进入考场为作弊

  案例回放:刘某是个“手机控”,机不离手。高考前老师就曾告诫过他不能把手机带入考场,但他却不以为然。进场时,刘某偷偷将手机带入考场,并未将手机放到指定位置。但在考试过程中,手机突然响铃……当监考老师说他的行为已经认定作弊时,刘某还一脸茫然。

  根据“33号令”第二章第六条第四款规定: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被认定为考试作弊。

  纵深解读:根据规定,这种具有接收或发送信息功能的设备一旦带进考场就算作弊,更别说手机还在考场响起。时下,拥有手机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但由于手机具有通信功能,是许多作弊分子首选的工具,被禁止带进考场,也是防弊之招。如果考生置若罔闻,最后吃亏的将是自己。

  5.考生团伙作弊等最重给予停考三年的处理,触犯刑法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案例回放:一监考老师在英语考试快要结束时,发现一考生一边用左手捂着左耳,一边用右手答题。老师先前觉得奇怪,随后越看越可疑,于是就让考生把左手放下来。当考生的左手放下来时,立刻就露出了马脚---耳朵里戴着耳麦。该生随即被终止考试,以作弊处理。

  根据“33号令”第二章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纵深解读:此案例从表面看,是个人作弊,但实际上是团伙作弊的不同环节罢了。个人作弊的后面往往有一个集体或一个组织在为其服务。两者联系的手段就是比较先进的电子设备。这种作弊性质恶劣,严重威胁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33号令”对“组织团伙作弊的”等四项作弊进行重处。考生不仅要取消全部考试成绩,而且还可能面临停考1至3年的处罚。触犯刑法的将依据刑法(修正案九)的有关条款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违规行为将记入考生个人诚信档案并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案例回放:某省高考录取现场,一份考生档案投到某所大学,该考生高考成绩高出学校调档线20多分,也达到了所报专业的录取分数线,体检等方面也合格,结果被退档。退档理由是“该考生不符合我校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条件”。究竟考生在哪里出了问题?原来考生的档案中“其他信息”一栏有这样的记录:该生高考时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

  根据“33号令”第三章第三十条规定: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者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参考依据。

  纵深解读:考生诚信档案,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将考生诚信档案及时提供给高校参考。一旦考生有违纪舞弊行为,这一“污点”将记入诚信档案,并有可能影响到高校的录取。

  7.山东临沂徐某某被电信诈骗案

  案例回放:2016年高考结束以后,山东临沂考生徐某某被南京邮电大学录取。随后,她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要发放给她2600元助学金。而在此之前,徐某某曾接到过教育部门发放助学金的通知。但这个电话是电信诈骗人员打来的,最终骗子把徐某某9900元的上大学费用骗走。徐某某在8月21日在跟父亲报案回家的路上突然晕厥,虽经医院抢救但最终死亡。

  2017年4月17日,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认定诈骗人员陈文辉等6名被告,涉嫌诈骗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纵深解读:“徐某某案”背后折射出信息安全的巨大漏洞。个人安全意识的淡漠,是导致电信诈骗的直接原因,考生和家长要提高安全意识和自身警惕,在发现有诈骗行为时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以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害。

  8.替考入刑案

  案例回放:2015年10月,考生虎飞(化名)通过他人联系“枪手”侯雷(化名),让其代替自己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12月26日上午,侯雷在某大学旧教学楼第43考场,代替虎飞参加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科目考试。考试时,侯雷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当日便被公安机关抓获,而考生虎飞在12月2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二人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侯雷代替他人参加、被告人虎飞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行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鉴于侯雷到案后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考生虎飞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二人均能真诚悔罪,最终,法院以代替考试罪判处侯雷拘役1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虎飞拘役1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元。

  纵深解读:以身试法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第二百八十四条新增加了“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新增“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等罪名。代替考试罪规定,无论是所谓的“枪手”替考行为,还是本应参加考试的考生让他人替考,都属于我国《刑法》要处罚的代替考试犯罪行为。在量刑上,代替考试罪最高可以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

 

最新高考资讯、高考政策、考前准备、高考预测、志愿填报、录取分数线等

  高考时间线的全部重要节点

  尽在"高考网"微信公众号

       

[标签:高考规定 高考新闻 2019高考]

分享:

高考院校库(挑大学·选专业,一步到位!)

高考院校库(挑大学·选专业,一步到位!)

高校分数线

专业分数线

  • 欢迎扫描二维码
    关注高考网微信
    ID:gaokao_com

  • 👇扫描免费领
    近十年高考真题汇总
    备考、选科和专业解读
    关注高考网官方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