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热门城市 | 全国 北京 上海 广东

华北地区 |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东北地区 |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华东地区 |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华中地区 | 河南 湖北 湖南

西南地区 |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西北地区 |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华南地区 | 广东 广西 海南

  • 微 信
    高考

    关注高考网公众号

    (www_gaokao_com)
    了解更多高考资讯

首页 > 高考报考 > 院校大全 > 大学招生简章 > 高校招生简章 > 重庆护理职业学院2019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重庆护理职业学院2019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2019-06-06 10:30:11网络整理


高考

重庆护理职业学院2019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护理职业学院招生行为,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招生秩序,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的招生政策,遵循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考生。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重庆护理职业学院(Chongqing NursingVocational College)

  第四条  教育部代码:14576

  第五条  办学性质和层次:重庆护理职业学院于2016年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主管部门为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是一所实施全日制专科层次高等教育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

  第六条  办学地址:重庆市璧山区来凤街道解放东路600号

  第七条  基本办学条件:重庆护理职业学院是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教育部代码:14576)设立,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一所全日制民办非营利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由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全额出资举办,位于重庆市璧山区来凤街道解放东路600号,毗邻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青杠老年护养中心,占地288.23亩,校舍总建筑面积97552平方米。现有教学仪器设备总值1300余万元,图书馆藏书12.6万余册。学院现有专任教师1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教师42人,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47人,“双师型”教师占专任教师的60%以上,目前在校生总数近3200人。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重庆护理职业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研究制定招生政策,审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等。

  第九条  重庆护理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各项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人才需求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本着教育公平的原则,根据各省人口基数,考虑生源质量、就业需求等因素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上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将经教育部批复的招生来源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2019年我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

  第十四条  录取基本原则:学校按“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考生。

  第十五条  录取办法

  (一)学校遵守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投档规则。

  (二)对于报考我校,符合有关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或降分条件,经省(市、自治区)招办批准投档给我校的考生,我校择优录取。

  (三)专业安排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办法进行确定,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对于进档考生从高分到低分优先满足第一专业志愿,若第一志愿因分低未能满足,则参加第二专业志愿的录取,以此类推参加后序专业志愿录取。考生所填报志愿都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按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四)我校各专业不限应试外语语种,但所有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教学均为英语。所有专业录取不限男女比例,但鉴于专业特点,助产专业不招收男生。

  (五)鉴于医药类专业培养要求和就业特点,我校各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护理类专业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60厘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50厘米。其他体检项目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  录取结束后,学校将及时在校园网上公布录取结果,考生可登录重庆护理职业学院官网查询。

  第十七条  入学及复查

  按照教育部规定,新生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在校期间,一旦发现并查实属于高考弄虚作假的考生,学院将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退回原籍。

 

[标签:2019招生简章 高校招生简章]

分享:

高考院校库(挑大学·选专业,一步到位!)

高考院校库(挑大学·选专业,一步到位!)

高校分数线

专业分数线

  • 欢迎扫描二维码
    关注高考网微信
    ID:gaokao_com

  • 高考


高考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