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吉利学院二〇一九年招生章程
2019-06-07 10:20:45阳光高考
北京吉利学院二〇一九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北京吉利学院招生的具体情况,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北京吉利学院,国标代码:12802
第三条学院地址:北京市中关村昌平科技园,邮政编码:102202
第四条北京吉利学院是由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隶属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普通民办高等学校。
第五条学院办学层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
第六条学院招生贯彻“阳光工程”的精神,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监督电话:010-60751969。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学院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本科、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校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学院招生部是学院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本科、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根据北京市教委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学院制定本院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市、自治区)的高校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考试
第十条报考我校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并经过网上填报志愿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我校公共外语授课语种为英语。
第十二条我校本科部分专业实行大类招生,入学第一学年后根据培养方案进行专业分流:
车辆工程、汽车服务工程(汽车技术方向)、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按机械类招生;
物联网工程(车联网方向)、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电子信息工程、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网络工程按计算机类招生;
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按工商管理类招生;
英语(国际传媒、跨国商务国际特色班)、英语(国际幼儿教育丹麦特色班)按外国语言文学类招生;
学前教育、小学教育、艺术教育按教育学类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