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2019-06-29 10:46:01阳光高考
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考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为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学院代码为13643,办学地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五合大道13号。
第三条 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是经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批准成立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华南地区唯一一所中医药类普通全日制本科层次的独立学院。
第四条 本章程仅适用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2019年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条 学院执行教育部相关规定,实施“阳光工程”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学院领导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事项并作相关解释。
第七条 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招生就业处是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组织和实施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 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工作实施再监督和再检查。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批次、投档分数线和投档办法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对执行平行志愿投档方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已投档的考生,学院采用“分数优先,兼顾志愿”的原则,按照考生的专业志愿依次择优录取。“平行志愿”录取结束后,若仍有部分专业未满额,在征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和人数,进行“征集志愿”录取。
对执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线上进档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三条 对同科类各专业进档考生,根据分数优先,遵循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择优录取,在同等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报的全部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其高考成绩调剂录取到其他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学院执行教育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加分与降分的政策规定,并计入总分进行投档。
第十五条 对已进档考生,在阅档期间,如考生自愿放弃,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要求的程序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
在我院投档线上按专业志愿录取过程中,若生源不足、且无专业志愿考生调剂录取,将视总体生源情况,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政策范围内申请适当调低投档分数线或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体检标准在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要求报考医药类专业的考生无色盲、色弱。且从医药人才培养和就业岗位要求的特殊性考虑,对考生的身体状况提出以下要求:
(一)护理学专业要求女生身高在158cm(含)以上,男生身高在170cm(含)以上。
(二)建议肢体残疾、行动不便以及面部有明显缺陷的考生慎报我院各专业。
(三)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慎报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
(四)患有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或依赖者,我院不予以录取。
对体检不符合招生条件的考生,我院概不录取。新生入学时进行体检复查,对复查不合格者,学院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被我院录取的考生,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我院以邮政特快专递形式向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九条 招生计划、录取结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向考生公布。
第二十条 根据学院的教学安排,仅以英语作为外语教学语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