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医药大学滨江学院2020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2020-05-24 07:18:16高考网整理
浙江中医药大学滨江学院2020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精神,深入完善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办学特色和专业人才培养需要,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浙江中医药大学滨江学院2020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浙江中医药大学滨江学院创办于2000年,是浙江中医药大学利用现有的优质教育资源、按照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的独立学院。
第六条 学校全称:浙江中医药大学滨江学院(浙江省代码:0116)。
第七条 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浙江中医药大学滨江学院。
第八条 学校地址:滨文校区(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548号,310053)、富春校区(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百川街260号,311402)。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委托浙江中医药大学成立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该项工作,研究、制定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作出决策。
第十条 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职能组协同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处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的日常工作,咨询电话:0571-86613520。
第十二条 浙江中医药大学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571-86613530。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报考条件
第十三条 2020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面向浙江省招生,总计划数60名。招生专业计划、选考科目要求、学制如下表:
类别 |
招生专业 |
计划数 |
选考科目要求 |
学制 |
普通类 提前录取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30 |
物理 |
4 |
市场营销 |
30 |
不提选考科目要求 |
4 |
注: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各专业学费以院校2020年招生章程为准。
第十四条 报考基本条件
(一)已经参加2020年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
(二)专业志向明确,有志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
(三)考生选考科目符合报考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四)学业水平测试(10科)各科目成绩均不低于D等,A等科目与B等科目之和不低于2个,同时综合素质评价须不低于B等(新高考改革前的往届生各科学考等级不低于C等,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两项合并取高的等级作为技术科目学考成绩等级;如同时具有新高考改革后的“技术”科目等级成绩的,亦取最高等级科目成绩计入,自选综合不计分,综合素质评价不低于P等)。
报考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等第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系统提供为准,考生须在申请表中如实填写,无需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五条 报名途径与要求
(一)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请登录浙江中医药大学校园网首页(http://www.zcmu.edu.cn)或浙江中医药大学本科招生网(http://zsb.zcmu.edu.cn),点击“浙江‘三位一体’招生”,根据网上提示的“报名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的扫描件或清晰端正照片,考生应在截止报名前完成资料上传,无须邮寄纸质材料。具体上传材料项目如下:
1.《考生诚信承诺书》,报名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后签字上传;
2.网上报名系统自动生成的申请表,打印后由就读中学校长签字并加盖中学公章上传;
3.身份证正反面上传。
(二)我校今年安排2个专业开展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考生只能选择1个专业填报,个人选考科目符合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三)考生诚信要求
考生应本着“诚信”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报名申请材料,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以上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