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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高职招生章程

2021-05-19 11:00:21阳光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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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高职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贵阳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指导下,制订贵阳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的考试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贵阳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代码:4152014129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学校性质:公办

  学校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云潭南路609号

  贵阳职业技术学院成立于2007年4月,是经省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贵阳市人民政府举办的一所全日制综合性高等职业院校,实行省市共管、以市为主的办学管理体制。

  学院现有观山湖、清镇两个校区,占地面积713688.76平方米,校舍总建筑面积360466.91平方米,教学科研及辅助用房面积202204.47平方米,行政办公用房面积 12631.13 平方米;教职工总数669人,校内专任教师379人,具有高级职称教师215人,博士、硕士280人;双师素质教师328人,省级及以上职教名师4人;“大国工匠”工作室1个、国家级大师工作室1个、省级大师工作室4个,省级优秀教学团队2个。

  学院是省级示范高职院校,是教育部首批100所现代学徒制试点高职院校,全国工业机器人领域应用人才培养中心,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中国铁路总公司电力机车司机培训基地,中国民用航空局维修培训基地(CCAR-147),全国铁道运输类专业示范点等,设有轨道交通、装备制造、城乡规划建设、财政经贸信息技术(大数据)、食品药品与化工、旅游与航空服务等6大专业群30个招生专业(含方向),全日制高职学历在校生人数12000余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下设:招生专业评价(评审)工作组、招生录取工作组、招生工作纪检监察组,全面统筹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实施过程。

  第五条 招生专业评价(评审)工作组由分管教学副院长任组长,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统筹学院招生专业的年度评价(评审)工作,合理制定新增(暂停、停办)专业的评审,确定年度招生专业。

  第六条 招生录取工作组由分管招生副院长任组长,招生就业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根据学院确定的年度招生专业,合理安排、调剂各专业招生计划,具体组织实施招生宣传、招生录取等工作。

  第七条 招生工作纪检监察组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纪检监察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对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的全过程实行监督和纪律检查,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招生”。招生工作举报申诉接受部门为学院纪委纪检监察室,举报申诉电话:0851-87981933,87981934,申诉邮箱:297057390@qq.com。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院2021年招生专业为30个。

  第九条 学院2021年招生计划以各省《2021年高考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条 招生对象为具有2021年普通高考资格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和社会考生。

  第十一条 招生类别有:普通高考、分类考试招生。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录取批次为高职高专录取批次的,在各省高职高专批次录取。

  第十三条 以下专业对接企业用工一般性要求,将企业用工对身高、视力等条件向社会公开:(具体招生要求见附件)

  铁道信号自动控制、铁道供电技术、铁道机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高铁综合维修技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铁道工程技术、飞机机电设备维修、空中乘务。

  第十四条 分类考试招生按照《贵阳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分类考试招生章程》制订的录取规则执行。

  第十五条 普通高考的投档考生,原则上在投档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和专业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六条 调阅考生档案时,认可教育部和贵州省符合政策照顾项目的成绩。

  第十七条 安排专业时,对专业技能突出或有相应特长的考生,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2010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证书及以上的考生,《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608号令)的考生,贵州省建档立卡精准扶贫的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校期间获教育部牵头举办的全国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教育厅牵头举办的省级技能大赛二等奖及以上的中职生,通过分类考试招生可免试录取我院对口或相近的高职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在退档时,遵循考生意愿,原则上退出相对低分的考生档案,确保高分考生录取。

 

[标签:2021高考招生 高校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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