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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华师范大学2021年招生章程

2021-05-21 22:21:17阳光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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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华师范大学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我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西华师范大学是四川省属重点大学,属于公办本科院校。

  第三条 学校全称:西华师范大学(中文名), CHINA WEST NORMAL UNIVERSITY(英文名)。学校招生国际代码:10638。

  第四条 学校地址

  学校位于四川省南充市,现有华凤校区(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师大路1号)和北湖校区(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育英路76号)。

  第五条 办学层次: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以普通本科、硕士研究生教育为主,兼有普通专科、各类成人本专科教育。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校友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拟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研究并决定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的制定以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主要依据,统筹考虑各省(市、区)高考人数、毕业生就业情况和生源情况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我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编制原则和办法。招生来源计划由招生就业处提出建议方案,经学校审定,并报经四川省教育厅和教育部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学校在四川省和其它省(市、区)的招生计划通过生源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布,同时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与《西华师范大学2021年招生简章》中发布。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我校预留计划不超过今年本科计划1%,用于调剂各省(市、区)生源不平衡的状况。我校承诺预留计划的使用将严格按照我校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工作在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领导下,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区)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区)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三条 学校部分专业实行大类招生。按大类招生的学生根据我校相关规定进行培养和专业分流。

  第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认可各省(市、区)加分。

  第十五条 我校英语、商务英语、翻译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学校以英语、日语、西班牙语为外语安排教学,建议其他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六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我校进档考生在安排录取专业时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不设专业级差,根据考生成绩和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则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配,学校将根据考生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配到尚未满额的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配,我校将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我校认可各生源所在省(市、区)统一组织的文化和艺术、体育类专业考试成绩。进档考生在安排录取专业时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不设专业级差,根据考生成绩和专业志愿,在文化、专业成绩达到各省(市、区)划定的分数线后,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文化和专业成绩均相同,则按照文化中的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配,学校将根据考生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配到尚未满额的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配,我校将作退档处理。

  建议报考我校舞蹈学、舞蹈表演专业的考生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

  第十八条 我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考生进行复查,经复查被确认为不合格者,学校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我校对江苏省的进档考生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方式录取,选测科目和等级要求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在招生计划中的公布内容为准。

  第二十条 我校对内蒙古的进档考生采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一条 我校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的招生专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及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的使用办法以各省(市)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二十二条 若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在今年的招生政策上有特殊的政策,我们将以该省(市、区)的最新政策为准。

 

[标签:高校招生章程 2021高考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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