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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体育职业学院2021年普通高职招生章程

2021-05-25 21:54:35阳光高考



天津体育职业学院2021年普通高职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天津体育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体育职业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体育职业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院概况

  学院名称:天津体育职业学院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层  次:高职

  学校代码:14599

  主校区:天津市静海区团泊新城西区团泊大道西侧、北华路北侧

  (天津市静海区团泊体育中心)

  分校区: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9号

  学院基本概况

  学院简介:天津体育职业学院是国有公办全日制高等体育职业院校,位于静海区健康产业园天津团泊体育中心,是经天津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天津市第一所集“运动训练、职业教育、体育科研”三位一体的高等体育职业院校,总占地面积311.5亩,建筑面积68632平方米。

  学院教学、训练设施先进,拥有运动训练、体育运营与管理、体育保健与康复、体能训练四个专业和运动训练(足球)、运动训练(滑冰滑雪轮滑)二个专业方向;13个校内实训室和120余个校外实训实习基地。学院以市场多元化人才需求为培养目标,以就业和创业为导向,实施“工学结合、学训同步、平台培养、模块教学”的人才培养模式,突出“多大纲导教、多课堂施教、多能力执教、多维度评价、多证书就业”的办学特色,全面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拓宽就业渠道,并探索国际国内合作办学以及校企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办学模式,为人才培养搭建更多平台,为学生就业提供更为广阔的就业渠道。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院根据天津市教育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设有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以招生办、纪检、教务处、学生处、后勤保障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该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重大事宜。除此之外,组织领导本院的招生录取、咨询、信访工作。

  第五条 学院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21年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由其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对生源好、一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收费标准:学费5000元/生·学年,住宿费1200元/生·学年(4人间)和600元/生·学年(6人间)。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我院录取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体育考试成绩合格,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原报考我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此类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录取以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规则为准。

  第十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按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考生成绩相同时,体育(文)类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单科分数,成绩较高者优先;体育(理)类依次比较数学、外语、语文单科分数,成绩较高者优先;体育不分文理类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分数,成绩较高者优先。

  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录取执行“专业志愿清”原则。

  第十一条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北京、天津、山东、海南、河北、江苏、福建、湖北、湖南、广东、重庆等省(区、市)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市同分投档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如省市无具体同分投档排序规则,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成绩较高者优先。(如省级招生录取文件有同分录取规则要求,则执行该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十三条 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如考生省份有相关规定,执行该省份要求。天津市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四条有关规定。江苏省考生如投档分数相同,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排序较高者。

  第十四条 对于天津市考生,依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普通高考语文、数学、外语3门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参照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单科成绩,成绩较高者优先。

  第十五条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考生,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学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通知书。

  第十七条 报考运动训练、体能训练以及运动训练(足球)、运动训练(滑冰滑雪轮滑)的考生身体状況有以下情形者不予录取:

  1.面部畸形;

  2.四肢不健全或有生理缺陷;

  3.口吃、声带病变或口腔有生理缺陷。

  第十八条 学院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标签:高校招生章程 2021高考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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