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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2021-05-29 11:24:43阳光高考



襄阳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本章程所涵盖的招生类型包括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学生和参加湖北省技能高考考试的学生。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名称:襄阳职业技术学院

  第六条 教育部院校代码:12354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八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校

  第九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十条  法人代表:李菲

  第十一条  学校地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隆中路18号

  第十二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国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十三条 学校是国家"双高计划"建设单位、国家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全国文明单位、中国职业教育百强院校、全国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教育部首批"1+X"证书制度试点院校、全国高职院校服务贡献50强、全国高职院校教学资源50强、全国高职院校创新创业示范校50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校长担任主任,分管招生工作、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各二级学院院长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负责学校招生政策制定、重大招生事项研究决策。

  第十五条 招生工作处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办理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学校在核定的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及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几年分专业招生计划的编制及执行情况,统筹生源质量、产业发展趋势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专业招生计划的动态调整机制。对产业发展趋势好且报考率高的专业,适当增加招生计划;对个别学生报考率低的专业,减少其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考生,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对进档考生按照专业优先的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各专业无外语语种要求,非英语语种考生若被录取到本校,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条 2021年我校各招生专业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

  美术与设计学类专业,使用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美术与设计学类联考成绩,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湖北省专本连读试点专业只招收湖北省普通高考考生,分数须达到湖北省招办规定分数线,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录取后不允许进行专业调整。湖北省精准扶贫专项计划只招收湖北省扶贫办建档立卡的贫困户考生(包括普通高中生和中职毕业生),考生应填报精准扶贫专项计划专业志愿。

  第二十三条 2021年我校普通专科招生专业45个,涉及医学、教育、信息技术、自动化、汽车、农学、财经、建筑、旅游等9个类别。

  我校2021年机械制造及自动化、医学检验技术、大数据与会计3个专业分别与武汉轻工大学、湖北医药学院、湖北文理学院联合培养本科层次技术技能型人才。具体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普通本科高校与高职院校联合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试点工作的通知》(鄂教高〔2015〕2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招生录取对象为列有招生计划各生源省份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生源省份招生政策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各生源省份确定的调档比例。对进档考生,按照计划和投档成绩录取。若进档考生成绩相同,按照各生源省份排序规则排序。

  第二十七条 在各生源省份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不设志愿分数级差;填报志愿生源不足,按照各生源省份有关要求参加征集志愿或剩余计划调回本省使用。

  第二十八条 我校认可各生源省份加分政策,根据各生源省份投档总成绩,按照各生源省份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和安排专业。

  第二十九条 我校在浙江省、江苏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等新高考省份按公布选考科目要求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根据有关要求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标签:高校招生章程 2021高考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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