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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华学院2021年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2021-05-29 15:36:31阳光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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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华学院2021年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文华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文华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文华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文华学院

  二、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民办本科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四、学校代码:国标代码为13262;湖北省招生代码为C203,其他省(市、区)以当地公布的我校招生代码为准。

  五、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文华园路8号。

  六、学校基本概况:

  文华学院前身——“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 是2003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的普通全日制高校,由武汉美联地产有限公司与华中科技大学共同举办。2014年5月,教育部批准学校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更名为“文华学院”。

  学校位于华中科技大学旁,直线距离不足一公里,坐落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中国光谷”腹地创业街上,毗邻风光秀丽的东湖风景区。学校校园占地面积1340亩,绿树成荫,红枫成林,被誉为武汉“颜值最高的十所大学”之一,“秋天到文华看红叶”,已成为武汉市民的一种新选择。学校建筑总面积53.26万平方米,校园内现代教育及生活设施齐备,学校治学严谨,是读书治学的理想场所。

  学校现有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18000余人,设置了本科专业43个、专科专业15个,涵盖工、管、文、法、经、艺术6大学科门类,初步形成“工学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发展格局。学校面向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学校还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多所著名高校建立了校际合作关系。

  学校在华中科技大学的帮助和指导下,建立了科学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现有专任教师900余名,其中,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近400人,拥有博士、硕士学位的教师占76%,双师型专任教师占总数的40.8%。

  文华学院个性化教育特色凸显,形成了 “三九个性化教育模式”:三种类型学生,即学术型、应用型、潜力型;三个关键点,即潜能、立志、空间;三个一工程,即一人一规划,一生一课表,一师一优课。学校努力探索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遵循个性化教育的路径:尊重学生,严格要求,科学指导,自主学习。创建多样性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实施个性化教育,努力营造有利于创新型、应用型人才健康成长的校园环境与氛围。

  学校办学过程中,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确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核心教育理念和秉承“博学笃志、本立道生”的校训,坚持教育家办学,倡导共同创造,实现共同发展;在教改中,优化结构,重点突破,守住根本,不断创新,在教职工、学生中形成了懂得尊重、承担责任,提升境界的价值追求。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学校设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委员会,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本科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全面负责、全程监督学校的招生工作,决定招生工作相关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学校设普通本、专科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设置、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21年面向全国二十八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学费收取按规定的标准执行,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2021年新生入学报到须知》。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院校志愿录取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政策。分为顺序志愿和平行志愿两种录取规则。

  按照顺序志愿规则录取:院校录取以“志愿优先、按志愿顺序依次投档”为原则,在同一科类、相应批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报考我校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当报考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次类推,院校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按照平行志愿规则录取:院校录取以“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一次投档”为原则,先对同一科类、相应批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符合条件的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依次检索每位考生填报的高校志愿。

  第十条: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内蒙古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二条之有关规定),即在同一科类、相应批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专业志愿录取时,以考生的投档成绩为准,如投档分数与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相同,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依次为语文、数学、外语)分数较高的考生。

  第十一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原则:我校认可考生所在省(区、市)艺术类相关专业统一考试成绩,录取规则按照所在省(区、市)艺术类招生录取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内蒙古考生,依据当地招生办法,录取时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新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须满足我校选考科目要求。录取时分别执行当地、当年招生录取相关规定,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地区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

  第十四条:我校在收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标签:2021高考招生 高校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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