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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2021-05-30 10:55:26阳光高考



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校国标码12865,浙江省招生代码0046;校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470号,分滨江、德胜两个校区;办学类型及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高职)学校。

  第三条 学校前身为创办于1911年的杭州中等商业学堂,具有百年商业职业教育历史。学校秉承“诚、毅、勤、朴”的校训,坚持“育人为本,服务社会”的办学方针,培养了一大批专业技术人才,涌现出经济学家骆耕漠、爱国人士章乃器等著名校友,被誉为“浙商人才培养的摇篮”,现有全日制在校生1.3万余人。

  学校现为中国特色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单位、国家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全国首批现代学徒制试点高校、全国首批职业院校数字校园实验校、全国首批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培育单位、浙江省高水平职业院校建设单位、浙江省首批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和浙江省首批优质高职院校、浙江省课堂教学创新校、浙江省“三全育人”综合改革重点支持高校。

  第四条  学校现设有财会金融学院、电子商务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旅游烹饪学院、艺术设计学院、应用工程学院等6个专业二级学院39个专业及方向。拥有2个中央财政支持重点建设专业,7个教育部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骨干专业,2个省级重点专业,5个省级示范院校重点专业,5个省级优势专业,6个省级特色专业。近三年全国职业技能大赛综合成绩位居全省同类院校第二,入选全国50强。主持国家资源库1个,获国家教学成果奖4项。学校坚持人才强校,拥有国家级教学团队1个,全国优秀教师、全国模范教师等国家级荣誉获得者5人,省级教学团队3个,省级专业带头人27人,省级教学名师、省级优秀教师等省级荣誉获得者26人,入选全国高职院校“双师”比例100强。

  学校坚持“依托行业办学、校企合作育人”的办学方针,依托全国500强企业浙江省交通集团,组建了与100多个成员单位和知名企业深度合作的浙商职教集团;学校与阿里巴巴、海康威视、大华股份等近百家知名企业在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专业人才培养和各类社会培训、技术研发与管理咨询等方面开展全方位合作。建有阿里巴巴数字贸易学院、浙江轨道交通学院、雷迪森酒店管理学院等10余个校企合作学院,累计开设100多个校企合作订单班,走出了一条具有引领和示范效应的校企合作办学之路。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着力培养现代服务业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专门人才,连续十余年一次性就业率在97%以上,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综合素质的满意度达95%以上,社会知名度日益提高,已成为省内外考生报考的热门院校。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根据教育部、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2021年面向浙江、江苏、安徽、江西、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四川、重庆、湖南、湖北、河南、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具体招生专业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的有关政策规定,实行“学校负责,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要求,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规定,积极组织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七条  外语语种要求:不限;学校所有专业外语教学以英语为主。

  第八条  男女比例:各专业招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九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所有专业的体检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委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性意见》执行。

  第十条  投档录取规则:遵照各省相应批次投档结果,对所有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专业之间无级差”的原则,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其中已实行新高考改革试点的省份按照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考生投档成绩排序,根据专业志愿依次录取;若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投档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处理。学校未录满的招生计划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统一安排下,通过征求志愿的方式完成录取。

  第十一条  计划调整:根据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录取批次的安排,提前确定投档比例。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提供的本批次分数线以上生源情况及报考本校的生源情况,提前调整计划,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二条  录取通知书签发:学校招生录取通知书签发人为张宝忠校长。

 

[标签:高校招生章程 2021高考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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