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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招生考试院详解2008年高考体检相关事项

时间: 2008-01-14 07:20:04   作者:佚名    来源:当代生活报

  记者1月9日从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获悉,参加2008年高考考生的体检指定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指定一所医院为考生体检的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考生应主动到招生考试机构了解体检结果。考生对体检结论持有异议,要求进行复查申请的,须于4月10日前到当地招生办(考试院)领取并填写《体检复查申请表》,由地级市招生办(考试院)汇总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同意后,在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并由该医院根据复查体检结果对复查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

  高考体检有些什么具体要求,记者为考生作了以下咨询。

  问:今年所有考生都要进行肝功能检查吗?

  答:高考体检的项目是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设定的,按《指导意见》的条款,高考体检包括“肝功能”检查项目。

  另一方面,高等学校也有了解所录新生身体健康状况的权利和需求。因此,2008年高考所有考生都要进行肝功能检查。

  问: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检验结果为阳性)在录取中会受到影响吗?

  答: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的专业有: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等。专科专业: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等。

  另外,《指导意见》还指出,高等学校可根据专业性质、特点,提出学习本专业对身体素质、生理条件的要求,并在招生章程中明确刊登,做好咨询解释工作。

  因此,考生在填报志愿前可先查阅有关学校的招生章程,建议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检验结果为阳性),不要填报学校已明确不录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的专业;如学校招生章程无相关要求,则高等学校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录取。

  问:什么情况下须体检复查?

  答:考生本人对体检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查。

  问:体检复查有什么规定?

  答:首先,申请体检复查的考生要在4月10日前到当地招生办(考试院)领取并填写《体检复查申请表》,由地级市招生(考试院)汇总上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接下来在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

  问:在什么地方体检复查?

  答:在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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