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2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06年自治区普通高等 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新招委[2006]06号文件)规定,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6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录取形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高校通过网络的高校端下载并审阅考生电子档案信息、决定考生录取与否以及录取专业,形成新生录取名 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新疆招办”)派专人作为录取联络员(每批次录取前在网上公布录取联络员名单和联络方式),负责与高校进 行工作联系,及时督促高校下载和上载数据,传达高校的有关要求,为高校办理有关手续等。高校与新疆招办之间的通讯联络根据具体情况可采用电话、传真、电子 邮件、邮寄等方法进行。
二、录取时间安排及高校分批次情况
录取工作从7月初开始到8月上旬结束。录取分本科零批次、本科一批次、本科二批次、本科三批次、专科零批次、高职(专科)批次共六个批次进行。高校批次及专业计划安排随本通知寄出。各批录取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7月5日至7日:本科零批次:军警公安类、艺术类、体育类及其他提前单独录取的本科高校、专业。
7月10日至15日:本科一批次:重点本科高校。
7月18日至23日:本科二批次:普通本科高校。
7月26日至29日:本科三批次:独立、民办、二级学院。
8月2日至5日:专科零批次:军警公安类、艺术类、体育类及其他提前单独录取的专科高校、专业。
8月8日至8月12日:高职(专科)批次,三校高职(文理兼招)。
三、录取体制与管理办法
(一)高等学校和新疆招办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 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高等学校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新疆招办组织实施向高等学 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二)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无故拒绝联系 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等学校,新疆招办将按教育部规定、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等学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 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等学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1、考生电子档案管理及调配原则:
①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确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及学校招生计划,一般按1:1.2的投档比例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填报志愿顺序调配档案供学校审录。本科一、二批次及高职(专科)批次的三至九志愿和本科三批次的二至六志愿为平行志愿一次性投档。
②第一志愿未被录取的考生,按考生志愿顺序和成绩依次投档给相应学校审录,学校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③投档均以学校为单位。
2、已出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学校公布的《招生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3、民考汉考生填报的汉语言计划学校,与各批次录取的汉语言计划学校同时投档;未被录取者再安排民考汉计划学校投档。每批次汉语言计划学校第二志愿录取完成后进行相应批次民考汉计划学校投档。
4、高校在完成已公布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如再调剂增加招生计划,可向新疆招办提出调档要求。
5、线上生源不足的高校(主要指艰苦专业或冷门专业),经线上调剂后仍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的,由高校提出要求,经录取领导小组批准,适当降分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三)新疆区内高校实行远程录取有困难的,一律到新疆大学进行远程录取。其它高校实行远程录取有困难的,可以依托当地具备远程录取条件的高校进行远程录取。
(四)高等学校在录取过程中应自觉接受新疆招办、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妥善处理来信来访。要切实保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五)根据新计价费[2002]562号文件规定,高校在录取前,应及时向新疆招办缴纳录取费,每生25元。收款单位户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办公室,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乌鲁木齐南昌路分理处,帐号:004601040002462,行号:103881000461,新疆招办财务室电话: (0991)8753314(办),(0991)8202259(手机),传真:(0991)8752385,联系人:杨国华。
(六)高校缴纳录取费后应及时将汇款凭据传真给我办,以便我办向高校寄发录取新生花名册等。
(七)高校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在《录取通知书》上加印“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字样并加盖本校校章后直接寄送被录 取考生。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籍迁移、到其所在的报名中学提取高中在校档案、办理党团组织手续及被录取高校的报到注册等手续。高校凭录取通知书和录取新 生花名册办理新生入学及户籍登记等手续。
四、录取照顾政策规定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研究决定,下列考生可以获得录取照顾:
(一)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 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受自治区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和优秀团员;
(2)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3)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4)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5)归侨及其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籍考生;
(6)烈士子女;
(7)回族考生;
(三)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者,录取时增加20分投档。
(四)凡参加汉语言统考并报汉语言招生计划或民考汉招生计划招生院校及专业的维吾尔、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塔吉克、锡伯、乌孜别克、塔塔尔、达斡尔、 藏、俄罗斯十一个民族的考生(以下称“民考汉”),在录取时分别按不同情况予以照顾:父母双方均为上述民族者,加50分;父母一方为上述规定的少数民族 者,加10分。
参加民语言统考的汉族及其他民族(不含对“民考汉”已给予照顾的十一个民族)考生(以下统称“汉考民”)与“民考汉”的考生的照顾分值一样对待。
(五)除对少数民族成份考生报考有关语种的特殊照顾政策外,其它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其累计加分不得超过20分。
(六)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 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 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院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七)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八)报考区内院校的农、林、牧、地矿、煤炭等艰苦专业的第一志愿的汉语言考生,当院校线上生源不足时,录取时照顾投档;鼓励汉语言考生报考区内高校,录取时给予政策倾斜。
(九)新疆区属高校汉语言招生计划的3%,用于照顾录取南疆三地州及贫困县的汉语言考生。新疆区属高校民语言招生计划的1-2%,用于照顾录取国贫、区贫县的民语言考生。
(十)对国家艰苦边远、贫困地区以及国家重点行业的定向就业招生,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以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 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新疆招办补充投档,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十一)高等学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等学校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并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严禁高等学校利用调整计划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高等学校对生源计划的调整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软件在网上进行。高等学校生源计划调整必须征得新疆招办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的同意。
新疆招办根据高等学校调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经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中核实确认后,在高等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数顺序进行投档。
鼓励高校接收因志愿“撞车”落选的高分考生。
(十二)民语言考生数学和综合科目限分:
录取时对民语言考生的数学和综合科目成绩进行最低分限定,实行“文理同步,本、专科区别,逐年提高”的原则,具体办法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有关说明
联系电话、传真:(0991)8752302,联系人:俞永江;(0991)8758182,联系人:阿迪力。
录取期间的联络电话及传真,请在网上录取的信息中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