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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2013-05-14 17:53:19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


高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要求,结合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录取政策与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院校国标码:13589。

  第三条主管单位: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四条办学地点及办学条件:学校现有合川校区(重庆市合川学府路)、铜梁校区(重庆市铜梁学府大道)两个校区。学校于2002年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批准,由教育部确认的本科层次的独立学院。占地面积800多亩,是重庆市政府命名的“重庆市园林式单位”。学校拥有功能齐全的现代化教学设施、文化体育设施和高标准综合配套的服务设施,能充分满足学校各专业现代化教学需要。

  第五条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六条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七条凡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考生。

  第八条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非英语专业考生原则上不限外语语种,但入学后公共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不安排其他语种的教学。

  第十条报考我校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其中对于艺术类考生还需参加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或参加经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认可的院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并取得专业合格证。我校不单独组织专业考试。在符合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除联考成绩外,我校也认可其他学校的校考成绩。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学校面向全国三十一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依据教育部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制定本院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在录取过程中,如各专业报考人数不平衡,在招生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协调下,我校可以对各专业间的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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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师范 大学 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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