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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工商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2019-05-29 16:08:33阳光高考

河北大学工商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信息

  1.学校名称:河北大学工商学院

  2.学校代码:13404

  3.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4.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5.学历证书: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由河北大学工商学院具印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授予河北大学工商学院学士学位。

  6.学校地址:河北省保定市七一东路2666号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河北大学工商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河北大学工商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五条 招生工作领导机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实施本科招生录取具体工作。

  第六条 河北大学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我院招生工作实施监督;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录取

  第七条 学院招生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并在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八条 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学生,并根据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九条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等实际情况,以往年分省招生计划为基础,结合近年来各地生源情况及毕业生就业情况,统筹编制当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总体招生计划以河北省教育厅正式下达计划为准,分省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学校不预留计划。

  第十条 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和考生情况确定提档比例。

  第十一条 学院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原则同意各省级招办加分和降分政策,按各省级招办实际投档分数实施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中的有关规定,及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学院依据“分数优先”原则安排考生专业志愿,志愿间没有分数级差。

  第十四条 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规则

  各生源省普通文史、理工类专业按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投档分数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学校将服从调剂的考生录取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按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规则如下:

  (一)在内蒙古自治区按“志愿优先”原则安排考生专业志愿,投档分数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

  (二)在浙江省采用“分数优先”原则,投档到各专业的考生在专业内按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投档分数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不进行专业调剂,做退档处理。
 

[标签:2019招生简章 高校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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